餐馆发现5根过期火腿,罚款5000元(附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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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19〕11号
营业执照名称:安龙县五味缘串串香火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8MA6HCULD08;
经营场所: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金龙小区小吃一条街;
注册日期:2018年11月19日;
经营范围:饮食、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安龙县五味缘串串香火锅店;
许可证编号:JY15223280027874;有效期至2024年01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廖元久。
2019年3月26日,我局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安龙县小吃一条街串串香火锅店(招堤街道)店内销售变质、发臭的肉食。我局执法人员立即根据举报情况依法对当事人安龙县五味缘串串香火锅店(廖元久)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变质、发臭的肉食,但发现5个已超过保质期的午餐方腿香肠(生产厂家:河南双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规格:400g/个;生产日期:2018年12月09日;保质期:90天)超过保质期20天,并将这一情况上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后对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第11号)进行了现场扣押,同时向当事人安龙县五味缘串串香火锅店(廖元久)现场下达了《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扣字【2019】11号)。当事人安龙县五味缘串串香火锅店(廖元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遂于2019年3月26日将案件来源信息进行登记并上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安龙县五味缘串串香火锅店(廖元久)于2019年02月22日从安龙县城东集贸市场内的马记调味批发部(电话:**)一共购进了10个午餐方腿香肠(生产厂家:河南双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规格:400g/个;生产日期:2018年12月09日;保质期:90天),进货价为9.5元/个,销售价为10元/个,销售了5个,还剩5个(这5个午餐方腿香肠已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03月26日进行了扣押),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0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9年03月26日,安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19年0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五味缘串串香火锅店(廖元久)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事实。
证据三:2019年0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真实性。
证据四:2019年0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已经通知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时间、地点和所需材料的事实。
证据五:2019年0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2019年03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证据七:2019年03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真实性。
证据八:2019年03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门面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性和真实性的事实。
证据九:2019年03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检查人、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字认可。
2019年04月10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安龙县五味缘串串香火锅店(廖元久)送达了《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市监罚告字【2019】11号)和《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罚听告字【2019】1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金额等,同时也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安龙县五味缘串串香火锅店(廖元久)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经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安龙县五味缘串串香火锅店(廖元久)是初次违法,所销售的过期食品量小,在对本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截至案发时,未造成不良后果,及时开展自查,全面清理货架,并清查其操作间及食品仓库,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贵州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想结合的原则,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安龙县五味缘串串香火锅店(廖元久)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贵州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安龙县五味缘串串香火锅店(廖元久)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午餐方腿香肠(生产厂家:河南双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规格:400g/个;生产日期:2018年12月09日;保质期:90天)5个;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应到中国农业银行安龙县支行(帐户:安龙县财政局,帐号:23956001040001069)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向本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复议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向安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安龙县人民政府网站、市场法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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